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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的研究
作者:冀国文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03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多,为了解决经费不足、经验匮乏等问题,越来越多的政府公共机构开始求助于民间私人机构,PPP项目模式逐渐成为一种主流趋势。相较于传统项目模式,PPP项目模式既具有灵活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威胁性,如若使用不当很容易给政府、企业乃至人民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因此,本文将从PPP视角出发,具体阐述PP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以及如何分担风险因素,以期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帮助。
【关键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海家化
一、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我国股权激励外部市场环境来看,由于我国目前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系统化。在部委层面的法规多出于对本部门方便管理的角度并且多是对新情况的事后弥补,碎片化比较严重,缺乏统筹性,并且有一些法规相互之间的衔接较差,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股权激励法。这使得制度的推行没有起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第二,我国资本市场仍不成熟,股票市场不规范,股票的价值无法真正反映经营者经营业绩及企业的投资价值,因此以资本市场有效性作为保证的激励机制较难发挥出正向作用,其制约了股权激励的发展;第三,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所有者缺位、一股独大、股权结构单一、对经理人有效约束力较弱等现象影响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发挥,对股权激励制度实施产生了影响;第四,我国还没有形成市场化职业经理人队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往往采取行政任命这种非市场选择方式,这不利于选择出合适的有才能的经理人,同时使在职的经理人没有被替代的危机,缺乏动力,使股权激励机制形同虚设。
其次,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存在问题。激励方案的设计应该结合自身特点,并以此为出发点,然后分析行业及自身发展阶段,结合内外部因素,制定相应的激励方案。但是,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较相似,比如:多以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标的物,很少有所创新;股权激励的有效期多是中短期(5年以下)、激励股票的数量较低、主要以财务指标作为业绩考核的指标,同质化较严重。这反映出了在国资委和证监会的双重监管下,企业缺乏自主的空间,这不利于调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措施的积极性,也反映出了在股权激励动力不足的情况下,不合理的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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