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f二、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形式:从现有的规定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三种方式设立:契约信托型、公司型、
有限合伙型。三种形式在法律基础和设立程序方面都已经没有障碍。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
资金进行广泛投资。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组建或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业务。大多数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财产也要委托第三方保管。
契约信托型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信托投资契约。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契约进行投资;基金保管人依据信托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基金投资人即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分享投资成果。
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通常由两类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合伙企业的投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以投入的资金为限对基金的亏损与债务承担责任。基金各方参与者通过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基金的经营年限、投资承诺的分阶段履行以及实行强制分配政策等。
应该说,三种模式在出资、设立、治理结构、投资管理人选择、责权利、激励机制、投资门槛、债务承担、利润分配和缴税等方面都有一定区别,各有优劣。选择那种组织形式,需要投资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和考虑,简述如下:
1募集资金的难易程度。从易到难,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至少从试点产业基金的试点来看,采用有限合伙的很多,募集过程大都并不顺利。一个原因就是GP和LP的责权利不清以及GP的能力问题。当然,不只是组织形式的问题,也有试点基金自身的原因。
2资金利用率。从低到高,信托制<公司制<有限合伙制。3投资人的责权利。法律责任上,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最大,而信托投资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较低。公司制投资管理者如是投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治理结构上,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权力最大。信托制通过约定确定决策委员会,主要由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参与其中,但也允许部分投资人参与决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