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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个别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单一劳动法律关系、多重劳动法律关系。国内劳动法律关系、涉外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特征。意志性、兼容性、职业性。劳动法律事实: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行为、行政行为)、事件。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延续。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中止。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者。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不可分割。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岁,经审批杂技团、歌舞团、体训大队招考艺徒或运动员可例外。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能代理。劳动者团体。即工会。特点主要有阶级性、群众性、资源性。我国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用人单位。我国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人单位团体。3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对劳动者实行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实行义务本位。个别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见“劳动法中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工会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参与检查和监督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参与劳动争议或与劳动有关事件的处理工作。四、劳动就业法1劳动就业法概述劳动就业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包括劳动行政关系和劳动市场服务关系。劳动就业法体系包括就业调控法、就业管理法、反就业歧视法、特殊群体就业保障法、就业服务法、就业援助法、失业保险法。劳动就业权内容:职业获得权、工作自由权、就业平等权、就业服务权(含训练)、就业援助权、失业保障权。国家义务:尊重、保护、实现。2就业调控调控机构暂时为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调控目标为充分就业。允许存在自然失业率。仅指城镇就业目标。调控手段: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人力政策、其他政策。3公平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受歧视,同工同酬。就业歧视: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机遇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区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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