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权利当然消失。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根据其性质,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相对应的是诉讼时效。可撤销婚姻是效力待定的婚姻,是对有瑕疵婚姻的纠正,完全取决于婚姻当事人的意志。故法律用语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受胁迫一方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不申请撤销,而不是应当申请撤销,是否申请取决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别人无权进行干涉。当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合法的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遵循的原则是由当事人进行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这里的无过错方是相对于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过错方而言的,比如重婚当事人并不知情的一方,被胁迫结婚的一方等。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购置的
f财产,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即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不存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果双方有约定为共有的财产,或虽无约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形成了某种财产共有关系,应按民法中有关共有关系终止的一般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精神,“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入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当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其后果一定要与合法婚姻相区别,否则也就无所谓无效不无效。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对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共有财产原则处理,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女方怀孕在身,男方也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