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条接到结算审批单后,将原件和完整结算资料报经营管理部;并对该工程进行结算总结,分析结算结果和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在一个月内将结算总结报告报送经营管理部。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应在三个月内或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结算工作。
第五章结算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工程造价与结算具有可追溯性,方便调查,项目经理部要分类建立资料登记台帐和明确保存方法和保管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归档资料要随时积累,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结算资料装订成册,报公司经营管理部1套(统一为A4,非A4纸折叠成A4纸大小),结算资料最迟在审计报告成立之前报送。其主要内容为:
(一)封皮、目录、结算确认单、工程概况;(二)结算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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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工程结算文件;(四)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合同附件);(五)竣工验收单;(六)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重点工程和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后,应进行资料分析,作为检验企业管理水平及以后投标报价的决策依据。
第六章奖罚办法第二十四条为尽快完成工程结算,为工程款及时回收创造条件,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业务考评与奖罚办法,并上报工程总承包部,经审批后实施。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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