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施工的技术、生产、经营人员办理,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检查、落实,杜绝竣工后出现资料不全,业务人员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第十一条项目经营负责人应会同项目部生产、技术认真研究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技术、工程及其他有关业务人员在办理洽商、签认时要有经营意识,适当规避合同风险,提高洽商、签认的经济价值。第十二条各种变更、洽商签证记录应及时送交预算人员,预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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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员要核实资料的完整性,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编制费用文件,并送业主、监理单位审批,经营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当出现重大索赔事项时,项目经理部应在28天内(或按合同约定)以书面信件正式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书,并取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索赔通知书的内容包括:索赔事项的名称、相应的合同条款、索赔要求和索赔清单。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无正当理由,对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和索赔报告不予确认,对变更价款、工期有异议时,应请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解决。
第十五条为避免企业损失,确保项目部权益,合理处理工程索赔业务,大型、重点项目在工程中标后、工程实施前应编制《项目变更、索赔管理工作规范》,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四章工程结算管理第十六条具备阶段结算条件、工程竣工并取得核验证明或因故停缓建办理确认手续后,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整工程结算书,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结算会审,签署会审意见。在报送业主或监理前10天报工程总承包部经营管理部审核,经营管理部在5天内组织结算会审,项目部根据会审意见对结算进行修改装订后报送业主或监理审定。第十七条工程结算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结算书封面;(二)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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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工程结算费用汇总。包括工程合同造价、合同外增加费用、历次洽商变更及索赔金额、暂估价差调整以及其他按招标文件、合同及政府有关文件可以调整的费用;
(四)洽商变更及索赔依据;(五)其他第十八条工程结算文件报送业主或监理时,项目部应做好签收登记。结算经办人应及时了解、掌握业主或监理单位审核进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业主未提出异议时,可视为同意结算报告,应尽快形成法定文件。当业主或监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经调解无效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公诉。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