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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并继续做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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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主要传达了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张德江书记和黄华华省长的指示,部署了我省今年及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张德江书记和黄华华省长的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军转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从党和国家战略全局上,从维护中央政令权威,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上认识调整改革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精神,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这是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要严格遵守以确保军转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二)中央7号文的有关新政策规定对于调整改革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非常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专门开会研究部署,并于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前,〔2001〕号文件的基础上,在3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明确了今后三年军转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任务要求,在编制增加、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条件和自主择业条件、安置地区去向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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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增加党政机关接收军转干部的行政编制。增加编制数由原来的接收军转干部总人数的15调整为“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2党政机关要积极带头接收军转干部。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转干部中补充;安置有困难或者进行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应先接收安置军转干部,以后再逐步调整安排;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应优先从军转干部中选用。3进一步保障事业单位军转干部的权益。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要给予三年的适应期。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军转干部本人意愿,与其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不包括适应期。4适当放宽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的条件。允许师级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并将师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转业年龄由原来的50周岁放宽至52周岁。5适当放宽部分军转干部的安置地区去向条件。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转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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