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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三,随着法律儒家化的逐步深化,至隋唐法律同儒家思想的礼高度融合,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议》,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将
f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经过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学说被确立为官方的指导思想,到唐朝,封建统治者总结经验,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体系。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1)“八议”制度为《曹魏律》首创,规定贵族官僚中的八种特权人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体现了儒家“礼有等差”的思想,是中国封建法律形成的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在诉讼中的法律特权的制度。(2)“官当”制度。即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行的一种特权制度,是“八议”制度的扩大与延伸,其目的在于维护不同等级的贵族官吏的法定特权。(3)“晋律”首开以服制论罪的先例,这是三纲中“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对量刑原则的直接影响。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称为“服制”。所谓“五服”就是将服制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度级。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置愈轻;以卑犯尊,处置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准五服以制罪”正是儒家纲常伦理在刑法中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封建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礼法合一的特点。(4)《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不孝能成为十恶重罪之一,本身就体现了儒家宣扬的维护父权为核心的纲常伦理道德,因此古代法律把损害父权的犯罪行为作为主要的打击对象之一。(5)除了上述基本原则之外,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封建统治者还创制了上请原则,家庭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刑罚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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