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之辩护
黄家焱
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福建龙岩364000【内容提要】有人说:“只要有官员的地方就会有贪污受贿。”诚然,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贪污贿赂始终是各国无法避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权利私欲的日益膨胀,越来越多的官员甘愿铤而走险,贪污受贿现象更是愈演愈烈,呈现高发趋势。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幅度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对受贿罪却没有规定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然而两罪毕竟是不同的犯罪,两罪在量刑和实践上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如何就两罪之间的主要区别作出有理有据之辩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区别辩护一、案情简介2007年初,连城县连政综(2007)66号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同年4月26日,连城县文亨乡成立文亨乡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小组。文亨乡福地村相应成立以文亨乡党委宣传委员、福地村挂村领导吴七星为组长,村支部书记李昌其、村主任罗积红为副组长,村两委成员罗传歆、罗积铭、罗土养、江道荣及村聘用会计童庆彪为成员的高速公路征迁领导小组。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在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罗积红、吴七星、李昌其利用负责和协助连城县文亨乡福地村高速公路征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被告人邰小东积极协助下,采取冒用他人名字虚报、虚增征迁的坟墓数量、征用的土地面积和私自截留征地补偿款等骗取、侵吞的方式贪污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其中被告人罗积红伙同他人共同贪
f污计人民币336337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1052523元,个人贪污计人民币361215元,共贪污得款计人民币1413738元;被告人吴七星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302797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53700元;被告人邰小东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2734515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李昌其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2668195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42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罗土养、罗传勋、罗积铭等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帐证材料等证据,对四被告均以贪污罪的罪名向法院提起了公诉。笔者接受了本案被告人之一邰小东亲属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在本案中,邰小东被公诉机关指控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2734515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38000元。虽然邰小东个人得款仅计人民币38000元,然而根据刑法“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