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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如破产、重整、兼并制度;完善企
f业结构。包括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协调企业内部关系(主要保护职工利益,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二是提高经济效益即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收益。商法的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产权、维护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个方面。商法保护产权,主要体现在界定产权(明晰产权)和维护其权威上;包括在产权受侵害时,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着可以低成本地进行交易,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破产法对维护信用有积极的作用;交易便捷可以节约时间成本。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术化(定型化),大量运用默示行为、证明形式自由、时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是维护交易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权原则、禁止内幕交易等,体现了平等原则。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体现了诚信原则。
四是保障交易安全。商法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客观主义);严格责任;保护善意买受人(第三人)。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商法的兼容性。商法的兼容性首先体现在作为私法的商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的范畴。商法中关于商号、商业账簿、商代理、商行为等的规定,以及关于商业交易,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等的规定,无疑都属私法性质。但是,如前所述,广义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这就是说,以私法规范为核心法的商法,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例如,各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破产法、公司法以及保险法中的罚规,海商法中对于船长的处罚规定,以及票据法中对违反票据法的制裁规定等,均属公法性质的规定。因此,有学者指出:现代各国的商事法,“虽然以私法的规定为其中心,但为保障其私法规定的实现,颇多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几乎与行政法、刑法等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却已形成商事法之公法化。”
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商法作为私法规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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