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之我见
摘要商法在维护商事主体权益和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事法和民法一起构成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及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我国的商事立法走上了科学发展的道路,进入了建立现代商事法律制度的新时期。此后我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商事立法蓬勃开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并修正了许多商法。
商法是现代发达国家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弄清其基本理论存在的问题是关系到它的生存、发展和繁荣的关键。文章针对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否属于民法特别法和商法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理论问题进行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探讨目的是期盼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促进我国商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总的来说,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商法是现代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规范现代市场主体(商人)和现代市场行为(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近代商法定义繁多,关于一定商行为的特别法(法国);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德国);关于商事的特别法规(日本);又分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我们所理解的法律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按照商法学者的观点,现代商法商事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学说中又将其称之为“第一种商”。第二,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亦称“第二种商”。第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提供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亦称“第三种商。”第四,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此为第四种商。商法有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强化企业组织。包括提高企业素质。主要依靠两套法律机制,一是,企业融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机制,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资本三原则。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