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超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
(一)未向公安部门备案而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r
(二)回收明知是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其他禁止回收的物品的;r
(三)回收无报废证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r
(四)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按照规定登记,未按期向公安部门报送登记资料的;r
(五)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符合消防规定,在回收易燃物品的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的。r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r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
第三十一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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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常备200921号来源r
地方性法规类别r
Y采用标识r
1级别r
20090924批准时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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