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承办机
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第十一条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第十二条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首长请示汇报。第十三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
定的,有权向本级监察机关或投拆窗口投诉。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施行前有关单位的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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