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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被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和抵押权等通常是投保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订立,不影响投保人的上述权益。投保人转让保险标的是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的行为,单纯转让保险标的的行为本身是不需要经保险人同意的,转让时也不必通知保险人。但由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一般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更是补偿财产保险损失的基础,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利益
f也随之转移给了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因此,保险标的的转让必然会使保险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保险标的的转让通常又称作保险合同的转让,由于保险合同并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并不随同保险标的转移而自动转移,所以通常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原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也就随之相对消灭。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要继续保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没有取得保险人的同意而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他人的,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时起失去效力。因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而发生变化、影响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估计的危险负担。因此,在转让保险标的前,应当通知保险人,由其决定是否继续承担转让后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保险人收到转让保险标的的通知,可以决定继续承担保险标的的危险,也可以终止合同。被告张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在保险期内,保险车辆转让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该保单在重要提示第4项已注明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张京在投保后将保险车辆几经转手,最后由刘明购买,均未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此该保险合同已经失去效力,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f通过以上案例,作者认为就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又是合同有效的条件,它决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佛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够要求补偿和给付,也决定课保险人是佛有义务履行其补偿和给付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参考文献:①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②李慧:《保险利益概念研究》,《韶关学院学报》2005年第7期。③黄华明主编《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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