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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这两个法条来看,规定的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而非高空抛物侵权;
其次,上述法条规定的都是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非行为推定,法院实际上适用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行为推定。
再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该案中原告需要证明的是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因果关系。也即,只有原告承担了上述举证责任后,才有被告的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问题。
故,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在法律没有规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将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规则适用于高空抛物侵权,并且将过错推定错误地当成了行为的推定,这一适用显然超出了当时法律规定的范围。
(三)总结分析综上,从重庆市坠落的烟灰缸伤人事件,到之后济南韭菜拌砸倒孟大娘案例,法院分别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规则做出了判决。但纵观各地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类似案例,法院在判决时缺乏统一的责任依据,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公共安全
f也得不到有效保障。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实质上是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
利益衡量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无疑应该可以说: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利益),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有较高的位阶。
所以,我认为,基于保护受害人着眼进行利益衡量,应当由相关的业主承担责任较为合理,同时也有适用依据,即《民法通则》132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
1、从公平角度而言,受害人无辜的损失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害人是极不公平的。从风险的分担和分散的角度而言,相对与受害人而言,应当承担责任的业主是一个集体,其更具有分担损失的能力,因而使其负责更为公平。
2、从预防事故发生角度而言,应当对最有能力避免损害的人课以责任。合理的风险分配政策也有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将风险分配给最有机会避免损害发生的人,这样不但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而且也是符合效率原则的。业主作为建筑物的产权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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