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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部、所)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部、所)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教育厅。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所)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发放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
f档案。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通过银行卡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挤占和物化,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财经大学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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