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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业务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5162)
三、办理依据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区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2《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
的区、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会计科具体负责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工作。(二)审批内容机构是否具备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三)法律效力经审批批准后可以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1
f(四)审批对象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二)不予批准的情形:未同时满足前款四个条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2需要填报申请表格的,填报内容完整、清晰;3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4需要附送电子材料的,与纸质材料核对一致;5有申请人或单位的落款、签字和盖章。(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12345材料名称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业务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复印件原件数量11各11各1纸质电子报件纸质纸质纸质纸质纸质含业务负责人完成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含业务负责人)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并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f6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原件
1
纸质
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注:1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应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2.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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