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利益追求,例如片面追求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营造政绩,直接获取土地出让金等等。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政府和开发商形成利益同盟,成为强势的一方,而被拆迁人则成为弱势的一方。在政府看来简单省事的开发商主导的房屋拆迁模式,很容易损害拆迁活动各方参与者的权益。被拆迁人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为了尽快完成房屋拆迁,开发商会将房屋拆迁工作承包给专业的拆迁公司;为了减少拆迁费用的支出,拆迁公司又会有意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为了排除拆迁障碍,拆迁公司甚至不惜采取违法拆迁或者野蛮拆迁,直接伤害了被拆迁户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再加之,政府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拆迁活动,利用公权力干预拆迁人的私权利,最终造成被拆迁人权益的损害。比如,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开发商的资金投向,大多以行政手段决定基本价格,压制市场价格。这样,开发商就能够以较低的开发成本取得较高的利润。尤其是当政府和开发商结成利益同盟时,被拆迁人的权益会受到更大的损害,自己的房子不得不拆,对指定的价格不得不接受。面对巨大的社会压力,政府部门并不能完全退居幕后。拿到土地的开发商抱怨政府开具空头支票,批评政府只收取土地转让金,却不提供平整好的建设用地。对于开发商而言,政府是土的出让者,可以说是商品的销售人,开发商是土地的受让者,可以说是商品的消费者;当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商品不堪使用时,当然要找这个商品的出售者解决问题,政府作为销售者自然不可能置身事外。另一方面,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合理补偿或者蒙受野蛮拆迁之苦,必定将怨气发泄到政府身上。这样一来,政府本想回避矛盾,没想到反而将拆迁的矛盾最终汇集到了政府自己身上。另外,政府要从开发商那里获取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必然要将这笔出让金打人开发成本,最终又把它全部转嫁给广大购房者。因此,政府获取土地出让金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与民争利”的问题。其实,开发商也不轻松,他们要面对“钉子户”的顽强抵抗,拆迁速度、施工进度并不像想象得那么快,无形中增加了其开发成本。尤其是他们一方面要面对来自政府的种种压力,另一方面又要面对被拆迁人多种方式的抵制对抗,常使自己处于风口浪尖,成为矛盾的焦点,甚至留给社会不好的印象。
5.2004年和2007年就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向全国人大提出过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可以说,《拆迁条例》修改的阻力来自全国。一方面,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的财政收入很大一块来自国有土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