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物权法》中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规定了补偿款,里面用了一个词叫“足额支付”,就是因为补偿款在实践当中有时候到不了位,所以《物权法》规定要足额支付,而且还提到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保证城市臣市居民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这些都是国务院在2001年以后特别是2004年、2005年、2006年有关文件中的明确规定。王胜明指出,2001年的《拆迁条例》应当修改,“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到,这些年来我国的发展变化非常快,党中央、国务院在保障民生方面作出了许多重大的制度性安排”。
3.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正式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依据新的《条例(草稿),拆迁属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来主导完成,这是拆迁工作理念上的重要变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势必要求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开发商主导拆迁的模式,代之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政府主导拆迁的制度设计。政府主导拆迁向实质是政府承担起组织实施拆迁的职能,把城市拆迁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政府拆迁后“熟地出让”或“熟地建设”的模式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土地闲置、烂尾地块以及被拆迁人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等诸多问题的出现,也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拆迁难”问题。事实上,早在2007年12月14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就已经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审议过。据新华社报道,此次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这样做,用的时间长一些,但这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4.开发商主导的拆迁模式不合常理的地方在于,开发商原本就不该与被拆迁人发生联系。就好像甲(政府)从乙(被拆迁者)处买东西,然后卖给丙(开发商)。可是现在是乙和丙直接谈起了价格,甲坐地收差价。我们可以看到,在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利益指向其实是非常清晰的,即都是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的。只有政府的利益指向是模糊的。政府本应该代表公共利益决定是否拆迁,并运用行政权力平衡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专业助考品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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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城市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在目前的中国社会见实中,政府在城市拆迁中还可能表现出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