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机构,应当向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备案,第四条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将定期公布或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第五条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的损失无异议的,应当在交通事故第五条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名认可。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核定不认可的,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可申请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定损仍不认可的,可向评估机构的上一级机构要求重新核定。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或评估机构重新核定均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含),且当事人投保机动第六条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或交通事故无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事人投保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按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责不赔偿。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其超出部分: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的,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按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本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第七条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被保险第七条公司拒赔、或被公安机关立案侦破的保险诈骗案件的涉案人员以及保险核赔、物损评估机构等勾结不法人员骗取保险金的执业人员,将记录到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上海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第八条物损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赔偿处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一)当事人自以为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含),但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当事人可持《记录书》、物损评估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损坏部位照片等相关资料,到事发地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申请补办事故认定书。(二)当事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未在现场报警,事后报案并已无事故现场以及不能提供相关交通事故证据的,公安交通管理事故处理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不开具任何事故证明,只予以登记备案,以备保险公司核查之用。(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凡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的时间段内发生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含)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暂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方法处理。自2007年1月1日起,发生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含)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方法24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