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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第一条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道路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第二条30000元以下(含)自撤现场的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机动车持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强制保险凭证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机动车辆发生互碰物损交通事故的,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第三条(一)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含)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场所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后,双方填写《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除下列情况外,均视为混合过错,共同承担事故责任:1、追尾前车的;2、溜车或倒车与他车碰撞的;3、逆向行驶与他车碰撞的;4、闯信号灯指示或违反停车让行标志的;5、变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6、其他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当备有或携带《记录书》。《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免费向投保人发放;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可代为保险公司向车主或驾驶人员免费发放;车辆单位可通过复印或自印的方式下发给本系统、本单位驾驶人员。(二)事故车辆一方或双方损失均超过2000元的、损失总计在30000元以下(含)的,其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及时报警处理;当事人
f对事故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应共同标明位置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报警等候处理。执勤民警在事故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简易程序开具事故认定书。(三)当事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在填写好《记录书》或收到执勤民警开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应当共同将事故车辆移至事发地就近的车辆损失定损点(详见附件,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在接报案后,应迅速派员勘验,辨别事故真伪,核定事故损失,与当事人协商赔偿方式;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勘验和事故调查。保险公司未能按约定派员到定损点进行勘验、核损的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驻点的物损评估机构进行定损,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定损应当予以认可但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有勘验、调查的权利。第四条有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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