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投资法新中文版
蒙古国2013年新通过的投资法的非官方翻译2013年10月3日乌兰巴托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宗旨11本法旨在保护蒙古国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定投资整体法律保障,鼓励投资,稳定税收环境,明确投资方面国家机构权限及投资者的权力、义务,协调投资相关其他关系。第二条关于投资法律法规21关于投资法律法规由蒙古国宪法、税收总法、本法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文件组成。22蒙们古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如与本法有不同规定则以国际条约为准。第三条法律术语解释31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应按下列含义为理解:311“投资”是指在蒙古国境内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实体投资的,并反映在其财务报表的有形及无形资产;312“投资者”是指向蒙古国进行投资的外国或者国内投资者;313“外国投资者”是指向蒙古国投资的外国法人和个人非常住蒙古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常住外国的蒙古国公民;314“国内投资者”是指进行投资的蒙古国法人和个人蒙古国公民、常住蒙古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315“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按照蒙古国法律法规成立,法人所持有的25或者以上股份由外国投资者持有,同时每位外国投资者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或者与之等值图格里克的企业;316“外国法人代表处”是指在委托书基础上,以经营代表业务为目的,外国法人在蒙古国设立的非法人权限的实体;
f317“税收环境”是指确定本法所规定的税种以及其数额,征收,纳税法律协调的总体;
318“稳定税率及税额”是指在本法所指的稳定税率和税额证书有效期间按照本法第134条规定,对本法规定的税率及税额保持不增加,或可以降低;
319“稳定税率及税额证书”是指相关授权机构以稳定税率及税额为目的,向满足本法第161条规定的投资者法人颁发的证书(以下简称“稳定证书”)
3110“稳定证书持有者”是指根据本法获得稳定证书,并在蒙古国注册登记的法人;
3111“外国国有资产法人”是指其股份50及以上被外国国家直接和简介占有的法人;
3112“关联方”是指“公司法”第99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人;第四条法律适用范围41本法适用于外国和国内投资者向蒙古国境内进行的投资。42投资者除蒙古国法规禁止或限制以外的领域、生产和服务行业可以进行投资。43外国国家资产法人应按照本法第211条规定,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可进行投资。44外国及国内投资者应依照“公司法”、“法人国家登记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向国家登记机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