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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申请机构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其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
九、申请机构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情况
一尽职调查过程
本所律师就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对申请机构的风控总监进行了访谈;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外包服务资质查验和风险评估的情况说明》,核查了公司的基金外包服务情况。
(二)事实依据
《法律尽职调查问卷及回复》、《基金外包服务协议》、《谈话笔录》、《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外包服务资质查验和风险评估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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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过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1、申请机构外包的基金运营服务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就“基金”的产品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与公司签订了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2、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选择和协议的签订情况
(1)公司作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已于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申请机构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约定了外包服务违约责任;
(3)申请机构制定了《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根据审慎原则将产品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实行外包,与自身经营水平相适宜;
(4)公司既为申请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外包运营服务,同时也为申请机构提供托管服务,但公司设立有专门的外包运营服务团队和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了必要的业务隔离;
(5)经申请机构签订外包协议前审查,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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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制度,保证提供外包业务的不同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之间、外包业务所涉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与外包服务机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公司制定有完备的防火墙制度和业务隔离制度,能有效的进行风险控制,防范利息冲突与输送。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选择公司作为外包服务机构,并与之签订基金外包服务协议,不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和高管岗位的设置
一尽职调查过程
本所律师就申请机构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和高管岗位的设置情况,查阅了《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提供的高管名单及组织架构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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