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书仅供申请机构本次申请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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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一尽职调查过程
本所律师就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情况对申请机构进行了访谈,获取并查阅了公司最新营业执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公司章程等工商档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了公司的登记信息。
(二)事实依据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资料、《法律尽职调查问卷及回复》、网络检索结果。
(三)分析过程
1、公司基本情况
经核查,申请机构现持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某年某月核发的注册号为的《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资料、《法律尽职调查问卷及回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类型
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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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长期
投资管理、(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的专
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2、申请机构的历史沿革
某年某月某日,共同出资设立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于日出具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年某月某日前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101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
10%
万
88%
万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的以下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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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工商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1)注册资本:(2)股东:;(3)住所地:;(4)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