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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用工成本的增加,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想留给企业一个新法规实施的适应期。
f第二:进一步明确“连续工作满一年”及“累计工作”的界定第二:进一步明确“连续工作满一年”累计工作”
①、《条例》在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未明确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1年是怎样去界定,即对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从什么时开始,是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日开始,还是劳动合同签定日还是从劳动者能证明的第一份工作开始?此前《条例》并没有明确,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理解上带来分歧,从而日后也会因此引发一些劳资争议,针对此《实施办法》对“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作了规定,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用人单位就应该让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福利。
②、在《条例》中多处提到“累计工作”但未对劳动者累计工作怎样计算及劳动者在上一家单位的工龄算不算累计工龄,一度成为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实施办法》对此作出规范,即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三:实施办法》年休假天数第三:《实施办法》对在1天年休假天数实际休假天数之间作出规定
《实施办法》针对年休假折算不足一整天或企业实际休假天数大于年休假天数的作出规定:
①、对新进人员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天数如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③、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f④、劳动合同、集休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项目1年10年10年20年20年以上劳动合同、规章有约定的
年休天数5天10天15天从其约定
不享受年休假天数小于73天小于365天小于2433天
第四:年休假安排企业说了算,劳动者不愿休年假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第四:年休假安排企业说了算,劳动者不愿休年假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的按排由企业根椐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思,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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