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行为,是否为本社存款客户以及在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信用状况,客户的负债情况、银行负债等与提供的是否一致。客户当前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第十五条信用社要分户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严格使用保管。对于客户信用档案中有关客户个人的非公开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或客户本人书面同意公布外,信用社任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六条对于客户建档内容的确定,由各信用社可根据不同市场情况进行修订,但至少应包含以下一些内容:1、客户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f2、是否本地户口;3、客户营业执照号码和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负责人家庭财产情况;5、所经营产品种类、行业经营年限;6、经营规模(含经营性资产数量、年经营收入总额、库存量等);7、主要销售及供货渠道;8、客户经营场所所有权情况;9、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情况;10、其他金融机构开户以存款、贷款情况。第十七条信用社对客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应全面、准确,信贷人员要对所建立的客户经济档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信用等级评审
第十八条信用社信贷人员在对借款人进行仔细调查并确认无误后,填写《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评分表》,并初步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对初评信用等级在B级(含B级)以上的,形成祥尽的书面调查报告,明确提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报信用社负责人认定。第十九条信用社信贷审查岗位人员对信贷人员报送的调查资料进行复查认定,核实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否合理,提出授信额度、期限、使用要求等明确意见。第二十条授信意见审定。信用社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信贷人员填写的《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评分表》及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确认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否合理,核实借款人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提出授信额度及期限等明确意见。信用社负责人审核未通过的,由信用社将结果直接通知客户。审核通过的,按照区联社授权经营的权限,由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集体审批或报区联社个人业务部,按贷款审批权限审查和审批。
第六章客户信用等级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件信用社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依次划分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B级。评定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借款人信誉好,无不良贷款记录;经营管理能力很强,经营效益很好;自有资金充足,有固定经营场所,偿债能力和意愿很强,与信用社有很好的信用关系,经营收入归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