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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工作机制的现实困境与化解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新形势下,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但是,当前反渎职侵权的工作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一要求,甚至制约着反渎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进行解构和创新。一、反渎工作现实困境的实质是工作机制滞后1、渎职侵权案件本身形成的工作困境客观地讲,渎职侵权案件确实具有一些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所不具有的特殊表征:渎职侵权犯罪的时空跨度大。渎职侵权犯罪往往是在危害结果发生后才得以暴露,而危害结果的发生与渎职侵权行为的发生之间往往在时间和空间上都经历了一定的变换,有些是时间的推移,有些是地域的变化,行为之“因”与危害之“果”往往会随着时空的变换和人为的混淆被披上一层“因果关系不明显”或“责任分散”的外壳;渎职侵权案件的背后关联性强。渎职侵权案件的背后往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和或乱作为,而要查清渎职侵权犯罪的行为及其后果,又往往取决于其他相关刑事案件是否能被认定。即与之相对应、相联系,且能证明渎职侵权犯罪本案的其他案件事实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原案”成立为前提。诸如放纵走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等罪名,均需相应的刑事案件被认定为前提;渎职侵权犯罪的证据不易收集,尤其是当“原案”当事人与渎职“本案”(主案)行为结成“利益共同体”之时更是如此,有渎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原案”当事人常常会共同奔走,多方活动,妨碍侦查;渎职侵权犯罪的办案阻力大,干扰多。有此地方的部门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不愿对有关涉案的工作人员进行查处,有些地方的领导为了个人政绩和所谓的“部门利益”心理,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法外施情,对办案单位打招呼,向办案工作施加压力等等。上述这些表现,都是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客观困境和问题。但是,如果我们对上述问题进行
f分析,就不难看出,其表面上是反渎工作面临的几个难点,而实质上与我们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机制的滞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当前反渎工作机制滞后形成的工作困境首先是观念上的滞后,表现在指导反渎工作机制运行的思路不开阔,只注重反渎部门的单打独斗,而忽视了检察工作的统一性和整体性要求;只注重办案的数量,而忽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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