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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权分析
作者:罗艾筠来源:《时代金融》2018年第03期
【摘要】信用信息作为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因为它是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参与者之间不可或缺的重要介质,本文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通过对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法律属性和信用信息权内涵的分析,诠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权,并从法治社会利益维度为基本要求,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规范配置将维护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权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进而也使互联网金融服务者的利益与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相互融合,和谐和发展。【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权信用信息安全一、引言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把传统金融引领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它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而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2015年中华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首次对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即“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服务者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据此,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更是一种复合式金融创新。1这种创新的特点在于包括以点对点直接交易为基础的金融资产的配置,以第三方支付为基础的资金转移,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特别是体现以客户信息挖掘为手段的风险管理和个性化服务。总之,互联网金融不仅扩大了传统的金融功能的内涵和外延,而且更拓宽了金融消费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尽管是一种“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但从本质上看,仍然属于金融的范畴,只是让传统金融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手段更深层的体现了金融消费服务的变革和创新。二、个人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为角色定位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以个人参与金融活动为内涵及形式的信用交易,“个人”既处于金融领域,同时又在借助互联网金融手段和平台进行着各种以信用交易为实质内容的金融消费活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定位为“消费者”。在许多学术和实践中,有学者提出并阐述和论证“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内涵。现代社会,金融消费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从银行存款到信用卡支付,从消费信贷到理财产品,从股票、基金到投资等,金融活动领域从传统银行业到互联网金融业,很难探究消费者在金融商品交易中的主观心态,“我们也无需区分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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