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产品能效测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冀质监函〔2009〕653号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347更新时间:2009728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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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新修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立产品节能的市场准入制度,做好我省工业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产品的能效测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单位自行设计的工业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设计文件鉴定。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工业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设计文件进行预鉴定,鉴定通过后批准试制12台;试制产品经能效测试机构进行热工测试,工业锅炉热效率符合《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100942002)规定和有机热载体炉符合《有机热载体炉》(GBT174102008)规定的,鉴定机构对工业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设计文件进行正式鉴定,允许投入批量生产。未进行热工测试,已通过鉴定的工业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设计文件修改内容符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需重新进行鉴定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二、引进的已经通过鉴定的工业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单位应提供原《设计文件鉴定报告》、《热工测试报告》及加盖鉴定专用章的锅炉图纸等设计文件,并且报告及设计文件上应加盖原申请单位公章;鉴定机构对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鉴定备案手续,免予热工测试。
f引进的已经通过鉴定的工业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设计文件,未进行热工测试的,按本文第一条执行。三、已经热工测试并通过鉴定工业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设计文件的修改。改变如下设计内容,影响热效率的,应重新进行鉴定和热工测试:1、改变燃料种类、燃烧方式;2、炉膛结构、烟气流程、受热面结构、受热面布置有较大改动的。四、未改变工业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设计文件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原新产品热工测试报告和鉴定继续有效。
对于不符合国家能源政策规定的淘汰炉型不予进行设计文件鉴定,新产品不允许投入生产。
五、能效测试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未开展能效测试机构资格许可前,经过计量认证的独立从事检测活动的第三方机构可承担工业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的热工测试工作。本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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