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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晋升为九级;任九级满6年且历年考核合格者可晋升为八级;任八级满9年且历年考核合格者可晋升为七级;任七级满12年且历年考核合格者可晋升为六级;任六级满15年且历年考核合格者可晋升为五级。
任现职级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对于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且完成规定的职员培训科目者,由本人填写职级晋升申请表,所在单位对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合格者的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对审核通过者在校内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获得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聘用到职员岗位,自报到之日起职级定为八级;获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聘用到职员岗位,自报到之日起职级定为九级;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聘用到职员岗位,见习期满后职级定为十级。
校内转聘到职员岗位人员、校外调入到职员岗位人员的职级根据本人所聘职务、工作年限和学位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本条上款之规定确定。
第四章研究员、副研究员
第十三条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职员在本职工作中不断创新,做出显著且有影响力的贡献。学校鼓励职员从事与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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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工作相关的管理研究,并在五级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中评审研究员,在六级专职管理人员中评审副研究员。
第十四条学校制定研究员、副研究员申报条件并每2年组织一次评审工作。评审时学校下达研究员、副研究员名额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研究员、副研究员申报条件见附件1。
第五章薪酬
第十五条职员的薪酬由国家基本工资和校内绩效津贴、职务津贴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国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组成。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研究员、副研究员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绩效津贴由基础性绩效津贴和奖励性绩效津贴组成,其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收入分配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职务津贴是对具有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所聘职务发放的津贴,其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收入分配的文件规定执行;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者,其职务津贴的保留期限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级套改
第十九条职员的现有学校职级在本办法实施时按照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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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条规定的职级一次性进行套改,套改的对应办法见表1。
表1:现有学校职级套改对应表
现有职级
四级五级
六级
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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