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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
国际规则
《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各国通过绿化、造林来抵消一部分工业源二氧化碳的排放,原则同意将造林、再造林作为第一承诺期合格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意味着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林业碳汇项目抵消其部分温室气体排放量。2003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九次缔约方大会,国际社会已就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碳汇项目达成了一致意见,制定了新的运作规则,为正式启动实施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创造了有利条件。
f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
根据我国林业建设现状,结合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情况和国内气候变化相关政策,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和地方林业部门,遴选一批候选项目,并纳入碳汇项目储备库,择机适时地向外国碳汇购买方推介。
作为碳汇项目的参与方,我方在与发达国家的企业或有关国际组织商谈共同实施碳汇项目时,应把握我方参与项目旨在帮助发达国家履行《议定书》义务的基本原则。在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我方不应承担《公约》和《议定书》为发展中国家所规定的义务以外的其它任何义务,尤其是不应承担包括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的额外资金义务。即使双方商议,先由我方承担项目的部分准备费用,也必须通过合法契约加以明确,并在碳汇项目正式实施后,通过碳汇交易,对我方所投相关费用予以合理补偿。
各地在与发达国家企业及有关国际组织探讨开展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时,必须遵循国家关于CDM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林业特点,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实施形式。对项目所涉及的可交易的碳汇额度和交易价格,需要获得国家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各省(区、市)作为项目参与方可以就上述问题与发达国家企业及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意向性探讨,但无权就项目实施形式、碳汇交易量、交易价格等做出最终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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