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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买、建设、维修管
理、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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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配租的廉租房屋来源:
f(一)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二)政府出资购买的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旧房为主,限制集中建设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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