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白山市政府令第10号【发布部门】白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28【实施日期】2007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白山市政府令(第10号)
《白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喜杰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白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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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
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各县(市)区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其具体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二)组织、指导、协调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三)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入住审批,并就有关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告。(四)编制廉租住房资金(基金)年度使用计划。(五)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六)为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支付租金补贴。(七)监控最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租赁关系。市、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在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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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民政、建设、规划、税务、价格、国土资源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
f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
(一)民政部门救助的社会特困家庭。(二)具有城镇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的低保无房户。(三)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
第二章
第六条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资金与实物配租的来源和管理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即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余额部分,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三)土地出让净收益5的资金。(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