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
普陀本人华菁
诺
书
区(县)财政局:(身份证号码:310107),承
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1.在上海翊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遵守《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2.保证自上海翊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调转到上海翊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承诺人(签名):承诺日期: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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