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
委托方:受托方:
签订地点:上海,中国签订时间:年月日
以下称“甲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代理记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下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代理记账,具体范围包括:
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
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包括但不限于登
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帐、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
报告;
2、乙方应代理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
经甲方同意的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代理甲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申报纳税;
4、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日常税务咨询和与税务有关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协
助甲方购买增值税发票,申请万元版增值税发票,以及申请合理的税收优
惠待遇;
5、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声明并承诺其已经取得了从事甲方所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批准和许
可,并确保在本协议整个委托期限内均持续地合法、有效;且在委托期限
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年检手续;
2、乙方指定
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义务,但乙方责任不得因指定人员
变更而有所变化。乙方指定的人员需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许可,同
时在未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不得更换指定的人员;
1
f3、乙方应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专业、谨慎地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委托事项;
4、乙方对于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及使用者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在该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乙方的公章;
5、乙方应并责成其雇员对于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悉的有关甲方的商业秘密、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秘密等采取充足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但乙方为了完成委托事项,必须向特定的第三人披露的除外),也不得利用前述商业秘密、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秘密等为自身或第三人谋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