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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张涉嫌行贿案一审辩护词
王荣洲律师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妹妹张的委
托,并经被告人张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行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罪在客观方面的给予行为分为主动给予和被动给予。被动给予,就是说在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的交付财物。如果是因为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必须是本人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行贿罪,否则不构成行贿罪。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是在朱的安排下给予于2万元的。这一点得到了起诉书的认可,在张和于供述中也得到了证实。被告人张在其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供述“当时朱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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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示意的意思,他说话的意思就是于来了你怎么没点表示吗?我一听他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他的意思,就是想就我送给于点钱的意思。”在其他涉及到于的讯问笔录中张都做了类似的供述。
证人于在其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供述“随后朱就点了张,说是我同学来了,你不意思意思。之后我就看张从他的包里拿出银行封条扎好的两扎钱,张就把这两扎钱递给我了。”“问:张为什么送给你钱?答:这两次都是朱让他给我钱的。”于在其他涉及到张向其送钱的讯问笔录中都做了类似的供述。
我们从法院复印的全套卷宗材料来看,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在朱的安排下被动给予于2万元,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所以,辩护人认为张在朱的安排下被动给予于2万元认定为行贿证据不充分,应当不予认定。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也是在朱的安排下被动给予于8万元。这一点得到了起诉书的认可,在张和于供述中也得到了证实。被告人张在其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供述“2002年8、9月份的一天,在这之前朱给我打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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