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f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第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第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