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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
f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
f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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