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设置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表(此表适用于基本、一般、较高三个标准)
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
每班平均配备保教人员数
教师
保育员
每班平均幼儿数
小班中班大班34岁45岁56岁
寄宿制1:351:4
2
25
20
25
30
全日制1:551:6
2
1
25
30
35
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同意调剂使用。(1)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数,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2)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逐园具体核定,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
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2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2、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2)幼儿园教师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职工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百
f分之八十以上的教师业务水平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其余教师基本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样毕业程度,百分之八十受过幼儿保育员培训。(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