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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文教办,各委、办、局(总公司)学前教育工作主管处室:为了使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托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北京市教委、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园(所)工作人员配备、园(所)房舍规划面积定额、玩教具配备、保健室医疗卫生器械配备及办公家具设备配备等五个方面的办园(所)条件标准作了规定。《标准》把办园(所)条件分为基本、一般、较高三个层次。该《标准》业经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发,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举办托幼儿园所,改善办园(所)条件的依据。附件: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幼儿园设置标准一、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表(此表适用于基本、一般、较高三个标准)
教职工与
每班平均配备保教人员数
每班平均幼儿数小班中班大班
f幼儿的教师比例寄宿制1:351:24全日制1:551:26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125保育员
34岁
45岁
56岁
20
25
30
25
30
35
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同意调剂使用。(1)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数,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2)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①②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f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①②③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
作的人员。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逐园具体核定,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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