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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8“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0“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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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11“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2“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3“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4“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专用条件;(3)通用条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安全监理规划、旁站方案,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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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提交会议纪要,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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