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是从诈骗罪的犯罪结构分析,诉讼诈骗行为人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利用该虚假证据欺骗法官,法官因此而作出错误判决,此时,法官成为被骗人,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了非法利益。在这过程中完全应该认为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财产有处分权,虽然在诉讼诈骗中受骗者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人,但受骗者与财产处分者显然同属一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结构。虽然诉讼诈骗不是典型的直接诈骗形式,是一种间接诈骗形式,但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并不限于直接向被害人进行诈骗,也包括通过国家机关间接实行诈骗,通过欺骗国家机关进而间接取得财物也是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三)标题但如果行为、手段触犯其他罪名,则可以定罪。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则可以以妨害作证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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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题理由主要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诉讼诈骗行为在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且其不符合诈骗罪或者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即使有不亚于诈骗罪的危害程度,也不能进行定罪,只能按照无罪处理。6认为诉讼诈骗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中,都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而并没有否认诉讼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到刑法处罚性。持有无罪论的学者往往又建议刑法增设罪名予以调整,且主要增罪名一般命名为“诉讼诈骗罪”7,另有学者认为应该增设毁灭、伪造证据罪予以调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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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02年10月14日作出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则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6潘晓甫、工克先:《伪造民事证据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日报》,2002年10月。7赵香如:《“诉讼诈骗”如何适用法律以应然和实然为视角》,《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5年6月。8董玉庭:《论诉讼诈骗及其刑法评价》,《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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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不仅理论界对诉讼诈骗行为的认识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处理也大相径庭,有的按照无罪处理,仅按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妨害诉讼行为的规定进行司法处罚,有的按照诈骗罪处理,有的按照其他罪名,比如职务侵占罪处理,还有的根本未作任何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