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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摘要】本文从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及其经济根源的角度来论证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是效率,而不是公平。而这里的效率应该理解为社会整体效益,而不是个体效率。最后本文试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论证其主导价值是效率,而非公平,来作为论证经济法价值的一个佐证。【关键词】主导价值效率公平一、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包括有效率、公平、秩序、自由等等,至于何者是经济法主导价值这一问题提到最多的是效率和公平。在笔者看来,从经济发的产生和发展来看,经济发的主导价值应该是效率,或者说是社会整体效益,而公平或者说社会整体公正,只是经济法的一个保障性价值。二、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效率经济法是构筑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而市场经济的宗旨就在于效益的最大化。因此经济法最主要的目标就应当是效益,但是这里的“效益”只具有总体上的意义,并不是说每一个经济法的子部门法都以效率为主要目标。经济法是国家权力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调控的法律,经济法体系的完善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为此经济法价值的定位非常重要,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应当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因为它代表了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精神,并使其有别于其它法律部门尤其是传统民
f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取向。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经济量的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和长远经济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体,而不是微观层面的。
现代经济法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背景下,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中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在经济法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民商法来调整。但是当社会出现个体利益与社会效益产生矛盾时,传统民商法无法解决市场失灵以及效率与公平、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矛盾等问题。于是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它的产生本身就昭示着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里,传统法律价值发生了变化,新的价值开始形成,那就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可以说,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弥补民商法的不足。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益,体现为促进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经济法以效益为其基本价值,符合其自身的特点。经济法产生之初的使命就决定了经济法必须要以效率为主旨。
“正义的概念与法律的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虽然经济法以效率为主旨,但是我们不能否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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