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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f(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50周岁以上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的;(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四)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离(退)休父母患有《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f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五条限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销户。、、、第十二条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或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25规定的职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承租人)或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1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取得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三条规定的额度。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住房公积金卡、居民身份证(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借款人、承租人、当事人)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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