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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03年7月24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32号文件发布,2005年4月28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11月14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理和监督。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以现第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金方式提取的,除销户以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以转账方式提取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五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
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住房公积金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的职工,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f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四)偿还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提取第八条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与其他在职职工相同。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第九条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二)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职工销户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离休、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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