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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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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理工作。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
部门或机构,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四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交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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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七)指导下级监管部门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八)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
广应用;(九)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经验交流、培训教育、
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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