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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患者首次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首诊医师要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在本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工作。(二)诊断为非本科疾病,及时转至其他科室诊疗。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患者。(三)门诊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患者并同意。急诊首诊医生当班期间,可以根据对病情的判断,直接邀请相关科室会诊,被邀科室须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参加会诊。(四)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要按时会诊,认真执行医院会诊制度,形成书面会诊意见交申请科室医师,并在病历中进行记录。(五)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总值班、医务科、或主管院长协调解决。(六)多发伤、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七)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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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八)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患者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经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科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风险及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知情告知和妥善安排。(九)首诊医师对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应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十)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二、三级查房制度
(一)三级医师是指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科室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科室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构架,报医务科备案。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二)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或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查房每周至少2次,固定时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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