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可由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第三章招聘和聘用管理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使用编外用工指标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在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范围内使用;不同类型岗位编外用工指标不得混合使用。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招聘,应当优
f先面向本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编外用工义务;
(三)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或能力。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一般实行一年一聘,合同到期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若用人单位不再续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务派遣机构,否则视为愿意续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工会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归属用人单位管理。
f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考核由用人单位为主负责,在县劳务派遣机构的配合下,根据劳动合同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续聘、工资发放、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工资待遇第十三条县编制、财政、人事部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总费用,总费用由编外用工指标与年度岗位工资限额标准计算而成。用人单位按照“谁用工谁出资”的原则,费用自行负责,并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年度岗位工资限额标准由县编制、财政、人事、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编外用工岗位性质定期确定。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含单位应缴的社保、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奖金二部分组成,工资待遇可在总费用限额内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本县法定最低工资,最高不得高于本县社平工资的150。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工资发放形式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会保
f险待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
财政、人事等部门开展编外用工情况检查,检查分定期检
查、专项检查二种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在使用编外
用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实施服务外包或劳
务派遣;
(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