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的设施和资源;(j)列出在用的检验程序;(k)处置检验样品的程序;(l)列出在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参考测量标准;(m)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维护程序;(
)涉及检定(验证)的活动,包括实验室之间比对、能力验证计划、标准物质的使用、内部质量控制方案;(o)当发现检验有差异或发生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应遵循反馈和纠正措施的程序;(p)实验室关于允许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标准规范的例外情况的管理措施;(q)处理抱怨程序;(r)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程序;(s)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程序。5.3实验室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以证实其运行能持续地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这种审核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承担;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当审核中发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实验室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所有委托方。5.4管理者应对为满足本准则要求而建立的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评审一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更改和改进。5.5在审核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形成文件。对质量负责的人员应保证这些纠正措施在议定的时间内完成。5.6除定期审核以外,实验室还应采取其它有效的检查方法来确保提供给委托方结果的质量,并应对这些检查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其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此):(a)尽可能采用统计技术的内部质量控制方案;(b)参加能力验证试验或其他实验室间的比对;(c)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和/或在内部质量控制中使用副标准物质;(d)用相同或不相同的方法进行重复检验;(e)对保留样品的再检验;(f)一个样品不同特性检验结果的相关性。6.人员6.1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a)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b)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c)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
f任;(d)实验室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验业务。6.2实验室应确保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检验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6.3实验室应保存技术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技术业绩档案。7.设施和环境7.1实验室的设施、检验场地以及能源、照明、采暖和通风等应便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7.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