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申请人:深圳XX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前进二路交汇处宝运达物流中心研发综合楼2楼G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XXXXX17。法定代表人:黎XX,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柏希,男,生于1995年8月30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5083XXXXX。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柏希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深圳XX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柏希追偿权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了执行措施,被申请人柏希作为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49888元及50元立案费。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柏希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执行措施,望予以支持。此致XX县人民法院
f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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